通知公告

关于停止执照有效期自动续期功能调整至2023年12月31日的通知

为全面配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施行,便利行政相对人执照延续,经审慎研究决定,执照有效期自动续期的最晚时间由2023年12月1日调整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4年1月1日起系统停止执照有效期自动续期。各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90天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对于执照申请人,应出示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24个日历月内符合局方要求的无人机云交换系统电子经历记录本上的100小时飞行

关于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的公告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有关要求,现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公告如下: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在使用轻型、小型、中型、大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时,应当确保其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UOM)联网报送飞行动态数据,且在运行时不得关闭报送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