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持有原《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无人机企业补报数据的通知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12-31),本着进一步便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持有原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满足相应条件但未如期按照前期通告要求完成数据补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可在UOM平台再次进行数据补录填报。目前UOM系统已开放数据补录填报功能,请持有原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无人机企业(第一批871家企业无需填报)通过以下链接地址补报运行管理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