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 EASA是地球村航空界的民航安全和适航管理机构之一,建立历史仅20年上下,但影响力不小。于此,简单介绍其曲折而复杂的发展过程,以及其主要法规和文件的框架,以便了解它的过去,以便掌握未来的发展。
摘要:本文介绍了欧洲民航的管理系统和机构,包括JAA即欧洲联合航空当局的形成,及其顺应形势需要,到EASA的成立;同时,也梳理了欧洲各相关组织机构间的关系,及其在欧洲民航管理方面的影响力;顺带简单介绍了EASA的部分法规文件。
EASA的全称为European Union Aviation Safety Agency,也有写作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的,即欧洲联盟(下称欧盟)航空安全管理局,简称为欧盟航安局。EASA现有成员国27个,加上4个非欧盟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顿、瑞士和挪威,共有31成员国;其总部位于德国科隆,现有来自31欧洲国家的各方面专业和管理人员800余人,其合作伙伴主要为欧洲各国的民航当局、其它各国民航当局和国际民航组织,等等。另外,在中国北京、美国华盛顿、加拿大蒙特利尔和新加坡设有EASA代办处。
一. EASA的主要职责:以最高标准,确保航空运输中欧洲公民的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确保各成员国所使用的规章和审定程序相同,调节欧洲内部航空市场,创造高水平的市场环境,搞好国际民航组织和当局的协作关系。具体如下:
四. EASA简史
1. 1970以前,欧洲各国的民航安全和适航管理都由各国自己的民航管理当局实施,标准不一,民航适航管理,在整个欧洲相对存在很大差异。其时,欧洲最具权威的民航当局有法国民航当局DGAC和德国联邦交通部航空宇航署ASD of FMT、意大利ENAC(Ente Nazionale per l'Aviazione Civile,即Italian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以及英国民航当局CAA等国的民航当局。
2. 1970年起始,为了制定大型航空器及其发动机的通用审定标准,适应欧洲飞机公司空中客车Airbus制造中大型飞机的需要,欧洲各成员国召开了塞浦路斯欧洲民航大会ECAC,通过协商,联合欧洲各成员国适航当局,在ECAC之下,组成了联合适航当局,即联合航空当局Joint Aviation Authorities - JAA。
其主要职责就是制定完善欧洲的联合航空要求JAR - Joint Aviation Requirements。JAR的工作内容涉及从一开始仅编制大型航空器及其发动机标准,到后来关于所有欧盟各种飞机设计和制造的审定、飞机运营和维修,以及民用航空人员执照等,制定多方面的规章及其相关管理和技术程序。
JAA的成立,保证了各成员国间的合作,使各成员国之间的航空安全水平达到了较高水准。同时JAA的另一项职责是:同世界上民用航空领域有影响力的地区、或国家的航空当局交流合作,通过缔结国际协议,促进世界民用航空的安全标准和要求能够达到JAA的安全水平。但是,对于其各成员国,JAR的所有要求又不具备法律效率,没有约束力,各国航空主管当局制定的航空法规标准,还是主要依据自己的国情实行,高低差别不同,而使得欧洲各国间的航空规则标准难以统一。这不利于欧洲区域一体化进一步的发展,也不能满足欧洲航空领域未来发展的需要。
有鉴于此,客观上就需要创建一个拥有更大权利、且能够约束其成员国组织,象美国的FAA一样,能够统一管理监控欧洲的航空运行,促进欧洲的航空发展。欧洲相关组织顺势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会议,成立了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见下述3. 和4. )。
3. 1990年9月11日,欧洲各成员国召开了塞浦路斯欧洲民航大会ECAC,欧洲联合航空当局JAA各成员国通过了《加入欧洲航空安全局的塞浦路斯安排》,为EASA的成立铺平了道路。
EASA法规文件概览图示
4. 时间到了2002年,欧盟十五国于6月份召开了布鲁塞尔会议,正式批准成立了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 - 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目标是保护公民安全,促进欧盟航空业的发展。EASA接替承担了除一些培训项目业务所有JAA的职能和工作,同时允许原非欧盟JAA成员国和其它非欧盟国家成员加入。
在2003年11月25日,各成员国依据《加入欧洲航空安全局的塞浦路斯安排》和EASA基本法为(EC)1592/2002的具体规定,于法国巴黎签署了《关于加入欧洲航空安全局的塞浦路斯安排的公约》,规定了相关的转交程序,确保了JAA和JAR,到EASA角色的顺利转换和具体工作的交接。2009年,交接全部完成,JAA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只留下其培训机构JAA TO,继续为欧洲各国和国际客户提供相关的民航法规等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