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8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91.321 条(b)款修改为:
“(b)按照本规則运营的航空器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使用。如果航空器长期处于停用的存储状态,可以在将其适航证件交回局方后不进行年度适航性检查,但应当在再次投入使用前完成一次适航性检查。”
二、在E章设备、仅表和合格证要求增加一条,作为第91. 400条:
“第91.400条民用航空器的设备、仅表要求
“除经局方批准外,按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安装或者配备本章所要求的设备和仪表。”
三、将第91.703条(a)款修改为:
“(a)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者多个种类的运行:
“(1)-般商业飞行;
“(2)农林喷酒作业飞行,
“(3)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4)训练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的训练飞行无需申请);
“(5)空中游览飞行。”
四、将第91.707条(c)款修改为:
“(c)初次申请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
五、将第91.733条修改为: